连锁农业企业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
连锁农业企业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
山东一家农业开发公司培育的樱桃新品种在国内市场走红后,发现陕西的几家合作社未经许可培育种苗并销售果实。侵权行为波及三个省的八个种植基地。接受委托后,财臣富沃首先通过基因检测和比对获得侵权证据,并结合公证取样,理清了侵权链条。在诉讼阶段,针对被告提出的 "仅销售水果不构成侵权 "的抗辩,财臣富沃公司援引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》等相关司法解释。该公司引用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司法解释,证明种植、结果、销售构成了完整的侵权链条。该公司还主张惩罚性赔偿,并提交了三年的销售数据和利润分析报告。最终,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育种,对现有种苗进行灭活处理,并赔偿侵权方经济损失280万元,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品种创新权。